她们用匠心奉献爱心******
用纤手创造万物,用匠心重塑自然。不久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纤源坊公益组织迎来五周岁的生日。庆典现场,金银彩绣、钩针、香包、绳编、布艺、剪纸等12种手工艺品让人眼花缭乱,向市民展示指尖的艺术。
从2017年到2022年,这支最早由4个人组建的公益团队现在已有20名骨干成员,慈善义工多达200余名。她们的公益足迹从鄞州走向海曙、江北等,甚至将服务延伸到了四川、河北等地。
一双巧手创造万物
“好巧的手,这条鱼活灵活现的!”在蔡珠佩的金银彩绣摊位前,有一群市民围观,大家时不时发出啧啧赞叹。一根极细的绣针在蔡珠佩的手中上下翻飞,演绎出一幅栩栩如生的“鱼戏红莲”图。
今年64岁的蔡珠佩正是纤源坊的一名女工巧匠。从14岁便开始学习刺绣,当时,刺绣已经成为她补贴家用的主要经济来源。“那时候我做刺绣,家里其他人都务农,但我刺绣赚来的钱比他们加起来都要多。”说起自己的手艺,蔡珠佩一脸自豪。婚后,她跟着丈夫务农,直到老屋拆迁后,生活安逸了很多。如今,宁波金银彩绣已经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了让这些赋闲在家的“失土”妇女用一技之长参与公益,潘火桥社区成立纤源坊手工艺工作室。就这样,蔡珠佩“重操旧业”,成了最早加入的慈善义工。
“做布艺,让我能静下来,品位指尖文化!”43岁的杜春萍同样是纤源坊一位拥有8年布艺经验的达人。最近,她计划推出“卯兔”系列布艺作品,迎接即将到来的兔年。
从“百年红船”纪念徽章到“虎年”定制胸针,再到今年的“绿马”,这群巧手阿姨们的手工制品,一次次“出圈”。5年来,纤源坊一步步发展壮大,纤源坊的骨干义工个个都有一技之长。香包、剪纸、钩针、布艺……摊位上的手工艺品,让大家忍不住停下脚步。她们不光会女红,而且会制作各种宁波传统美食,酒酿、灰汁团、乌米饭等,庆典现场的美食摊位人气爆棚。
初心不会改变
2020年12月,鄞州区蔡氏纤源坊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正式在民政局登记注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人社会组织。手工作品所得款项,都用于公益事业。现场的展示板上,留下了她们的公益足迹:走进学校开展手工制作培训,走进社区教老年人做手工,慰问抗疫一线“白衣天使”……
她们用纤手创造艺术品,也用纤手铺就了一条大爱之路。五年来,纤源坊已经累积了7万多元的公益善款,从起步时的接受街道社区“输血”,逐步成了一个具有自主“造血”能力的社区社会组织,用公益反哺社会。
在社区的传奇里小区,有一个罹患白血病多年的孩子,母亲一个人将孩子拉扯大。“他爸爸想放弃,如果我再不管他,这孩子就没救了,再难我都会坚持下去!”在一次活动中,这位母亲的话打动了骨干成员蔡萍儿。打那以后,纤源坊每年都会给孩子送去慰问金,鼓励这位坚强的母亲。虽然金额并不高,却是一份支持的力量。每年年初,这个公益组织都会给辖区的10户困难家庭送去慰问金,已经坚持5年了。
“我们做的手工制品,我们做的宁波美食,收到的每一分钱,都放入了我们的资金池,我们希望能用自己的一技之长去帮助更多的人。”纤源坊的本意就是以纤手创造万物,用匠心奉献爱心,蔡萍儿说,这个初衷不会改变。(赵得地 龚 静)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